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宣導重點:
一、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
1.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 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二、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
三、行政院數發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https://law.moda.gov.tw/LawContentHistory.aspx?hid=10&id=FL09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