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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97年1月30日第37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4年2月26日第37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護及遵守智慧財產權,本校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設置委員,由副校長、主任秘書、圖資中心中心主任、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系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團團長、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任期1年。

 

第三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執行祕書1人,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圖資中心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第四條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訂定教職員工生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措施。

二、規劃宣導、說明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三、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事項。

 

第五條    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小組決議採多數決,以本小組過半數成員之出席使得開議,出席成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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