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示「112年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營運公眾場域契約事宜」
有關教育部函轉行政院函說明「112年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營運公眾場域契約事宜」及進行資安宣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10136777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辦理採購案時,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循以下方式辦理:
(一)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二)倘涉雲端服務者,可另參考工程會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6.經查廠商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 (含香港、澳門),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
(三)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式樣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以避免後續履約爭議,並將契約訂定相關文字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目。
(四)依工程會113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函「機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採購物聯網設備時依該函說明事項辦理(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