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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12年「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及公告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本市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此要點。

二、要點中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三、實施要點詳見附件,徵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2月4日止。

四、相關申請訊息可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s://culture.tycg.gov.tw)便民服務-補助專區分類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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