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高職及國中學生獎懲規定
民國96年1月15日95學年度第5次訓育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6年3月21日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05月11日法規研修小組第一次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06月20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06月19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10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建立學生行為規範,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七條、國民中學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及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輔導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訂定本規定。
二、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行為次數。
(九)行為之後表現。
三、 學生之獎勵與懲處,規定如下:
(一)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狀。
(二)懲處: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4.特別懲處:
(1)留校察看。
(2)輔導轉學。
(3)走讀。
(4)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5)參加高關懷課程。
(6)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7)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四、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
(三)團體活動成績表現良好。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
(五)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
(六)對同學合作互助。
(七)服務公勤特別盡職。
(八)自動為公服務。
(九)勸導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
(十)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
(十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
(十四)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
(十五)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
(十六)擔任各級幹部表現良好。
(十七)擔任接待外賓服務工作表現優良
(十八)擔任校內活動服務工作負責盡職。
(十九)參加校內班際比賽成績優良。
(二十)協辦校內大型活動成效良好。
(二十一)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
五、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四)維護公務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
(五)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
(六)熱心愛國運動確有具體表現。
(七)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
(八)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
(九)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
(十)檢舉弊害有顯著之事實表現。
(十一)拾物不昧其價值較高。
(十二)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
(十三)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
(十四)專業技能檢定通過。
(十五)代表學校出國演出表現優異。
(十六)代表學校接待外賓增進校譽。
(十七)參加校內比賽表現優異。
(十八)擔任社團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十九)擔任旗手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二十)大隊值星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二十一)擔任紀律、整潔評分員表現良好。
(二十二)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
(二十三)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
(二十四)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
(二十五)擔任各項集會司儀服務成績優良。
(二十六)籌辦校內大型活動成效卓著。
(二十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
六、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
(三)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四)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
(七)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同學,有具體事蹟。
(八)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被發現確屬實,值得表揚。
(九)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
(十)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表現。
(十一)其他優良行合於記大功。
七、 有第六點各款事蹟之一者而情節特殊優良者,予特別獎勵。
八、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不知悔改。
(二)上課睡覺,經勸導不改。
(三)服裝儀容不符規定。
(四)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
(五)升降旗及各項集合,態度不嚴肅。
(六)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不聽。
(七)負責之整潔工作不認真。
(八)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
(九)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
(十)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
(十一)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屢勸無效。
(十二)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
(十三)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
(十四)不遵守請假規定。
(十五)破壞專業教室整潔,情節輕微。
(十六)不遵守上課常規,情節輕微。
(十七)不聽班級幹部勸告。
(十八)服務公勤不盡職。
(十九)不按時完成學校規定應辦事項。
(二十)未依規定收假情節輕微。
(二十一)不按時完成註冊或補註冊經糾正不改。
(二十二)上課使用3C產品糾正不改。
(二十三)未經報備私自訂購外食。
(二十四)兩性交往,言行輕浮。
(二十五)未經申請同意,擅自攜帶行動電話及3C用品出宿舍者。
(二十六)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
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行為情節輕微。
(二)破壞專業教室整潔,情節嚴重。
(三)不按規定進出校區。
(四)故意損害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
(五)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秩序或規則情節較重。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影帶。
(七)不假離校外出。
(八)無故不參加集會。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較貴重。
(十)言行不檢或服儀不整,經警告不改。
(十一)不服從糾察或班級幹部糾正。
(十二)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
(十三)冒用學生證或借予他人使用。
(十四)高職學生有吸煙行為。
(十五)住校生不假外宿。
(十六)騎機車未帶安全帽,或未經學校核備騎機車。
(十七)擅自侵害著作人的法定權益。
(十八)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或公約情節輕微。
(十九)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言論或做人身攻擊。
(二十)未經申請同意,擅自攜帶行動電話及3C用品出宿舍累犯或上課違規使用行動電話及3C產品者。
(二十一)在走廊上喧嘩影響上課。
(二十二)不遵守上課常規情節嚴重。
(二十三)試場違規情節輕微。
(二十四)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知悔改。
(二十五)態度惡劣不服糾正。
(二十六)未依各系規定申請核准,私自參加校外展演活動。
(二十七)兩性交往,言語或行為輕浮屢勸不聽。
(二十八)違反第八點各款之一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或其他應予記小過。
十、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大過:
(一)參加幫派、欺侮同學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
(二)態度傲慢,侮辱師長。
(三)強行借用財物。
(四)無照騎機車或駕駛汽車。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
(六)撕毀學校佈告。
(七)竊盜行為情節輕微。
(八)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
(九)閱讀查禁書刊或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十)出入不正當場所或行為不檢有損校譽。
(十一)在校內外發表不正當之文字或言語。
(十二)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
(十三)酗酒、賭博、嚼食檳榔嚴重行為不檢。
(十四)國中生有吸煙。
(十五)有蓄意、惡意欺騙師長行為,情節重大。
(十六)擅自侵害著作人的法定權益,情節重大影響校譽。
(十七)擅自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重大。
(十八)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或其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校譽。
(十九)有翻(爬)牆行為。
(二十)考試舞弊。
(二十一)有妨害風化、性騷擾行為情節輕微
(二十二)違反第九點各款之一不良行為,情情節較為嚴重者,或其他應予記大過者。第四點至六點、第八至十點可依情節輕重,核予一或 二次獎勵或懲罰。
十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留校察看
(一)在校期間內,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
(二)違反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
(三)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
(四)吸食或注射違禁品。
十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輔導轉學改變環境。
(一)留校察看期間內(自受留校察看處分之時起)再受記過以上處分。
(二)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屢勸不聽。
(三)有危害國家社會及學校整體安全之行為。
(四)攜帶凶器滋事。
(五)曠課超過四十二節。
(六)故意毀損國旗或不尊敬國家元首。
(七)違反政府刑罰法令之行為。
(八)有性侵害具體行為,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
(九)學年德行(日常生活)評量不合格,經高職部以下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輔導轉學。
(十)違反前點各款之一,其情節嚴重。
十三、 有關學生考試違規之處分,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辦理。
十四、 有關學生住宿違規之處分,依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宿舍管理規定辦理。
十五、 有關學生之獎懲,由學務處提供獎懲擬訂書,送交導師及任課老師填寫,彙送學務處登記,並核定公告。
十六、 學生之獎懲事實,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資料之義務,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者由學務長核定發布,記大功、大過一次者由校長核定公告。
十七、 記大功及記大過二次以上之獎懲及第三點第二款第四目特別懲罰,均應提高職部以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公告。
十八、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功過均消滅。
十九、 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二十、 學生記小過以上之懲罰,均應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
二十一、 學生因犯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規定以外者,得召開高職部以下學生獎懲委員會,將決議簽請校長核定公告。
二十二、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要點另定之。
二十三、 本規定經高職部以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