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本校 101 年 5 月 16 日志工大會通過
本校 101 年 5 月 23 日 第 145 次行政會議審查 通過 含志工福利事項
本校 102 年 5 月 17 日 法規研修小組第 4 次會議審查 通過
本校 102 年 5 月 29 日 第 167 次行政會議審查修正 通過
本校 103 年 6 月 25 日 第 192 次行政會議審查修正 通過
本校 104 年 7 月 22 日 第 216 次行政會議審查修正 通過
本校 104 年 8 月 05 日 第 217 次行政會議審查修正 通過
本校 111 年 1 月 19 日 第 337 次行政會議審查修正 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一、 本組織章程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 為推展本校各項教學行政支援工作,結合社會人士、在學青年參與教育文化服務工作,成立志工服務隊。
三、 本服務隊定名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志願工作服務隊」 以下簡稱志工隊 。
第 二 章 招募
一、 資格:凡年滿 20 歲以上,持有 12 小時志工基礎訓練證明,無不良嗜好,身心健康具奉獻及服務熱忱,並願遵守校方服務規則要求者。
二、 報名:填具志工申請報名表格,採親自報名、郵寄或上網等方式辦理。
三、 招募時間:不定期辦理。
四、 徵選:經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應參與面談, 分組別實習 合格者,始成為正式志工 ,由校方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工識別證。
第 三 章 權利與義務
一、 志工之權利:
(一) 有關一般性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參與校方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三) 志工表現優異者校方得予以表揚。
二、 志工之義務:
(一) 遵守校方及志工隊組織章程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執行志工隊分配之各項服務工作,執行志工隊分配之各項服務工作,每年至少須服務72小時。
(三) 參與推展校方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四) 出席校方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及各項教育訓練。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責組織及職責
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志工隊設置下列人員:隊長乙名、副隊長乙名和秘書組,另依業務需要,隊長得設總務組、活動組、資訊組等組別,各組得設幹部 1 至 3 名,協助各項業務及相關事宜。服務事項分工如下:
一、 隊長:
(一)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二) 綜理各項隊務事宜及遴聘幹部以利組織運作。
(三) 承辦校方所交付之任務,並負責與校方聯繫。
(四) 主持召開會議、協助志工招募訓練及考核相關事宜。
(五) 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前往祝賀或慰問。
(六) 辦理年度服務檢討及幹部改選事宜。
二、副隊長:
(一) 協助隊長處理各項業務之事宜。
(二) 兼理木柵校區志工事務
三、各組業務:
(一) 秘書組:
1、志工招募及教育訓練。
2、志工基本資料之收集與建檔( 含志工識別證及服務手冊製發) 。
3、班務調配(含場地、請假、調班、代班等) 。
4、每月編排班表並紀錄服務出勤率,以考核服務品質,並辦理年度志願服務獎勵案之申報
5、志工大會、幹部會議作成記錄。( 各建議事項須經校方核定後實施 )。
6、設各時段值勤分組小組長、副小組長各 1 名,協助幹部推動服務工作。
7、辦理志工刊物之編輯。
8、臨時交辦事項
(二) 總務組:
1、負責統計、印製服務時數及填報每月服務費。
2、 負責公積金及志工背心之管理。
3、 文具器材之申補及單位財產管理。
4、 臨時交辦事項
(三) 活動組:
1、籌備有關聯誼性之活動(含參訪、才藝展出)。
2、 配合校方防護演練之相關事宜。
3、 統籌相關活動之場地接洽、佈置、攝影與建檔。
4、 臨時交辦事項。臨時交辦事項。
(四) 資訊組:
1、 負責文書檔案資料之編製、收發與管理( 含信件寄發含信件寄發 )。
2、 志工網頁編輯與管理。
3、 臨時交辦事項。
隊長及幹部遴選條件與方式:
一、隊長及副隊長:凡於本隊擔任志工,年齡在75歲(含75歲)以下者,並經全體志工1/5連署,得為隊長及副隊長候選人,由全體志工投票選出,以最高票者為隊長,次高票者為副隊長,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若無人連署時得由校長遴派。
二、 各組幹部:由隊長徵詢遴選之。
第 五 章 會議
一、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
二、依任務需要幹部會議必要得由隊長召開會議。
三、會議建議事項須經校方核定後實施
第 六 章 請假、獎勵與表揚、考核、除名
請假
一、未能出席應參加之服務及活動,須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二、請假:
(一) 若請假 3 個月以內請向請向隊長報備。
(二) 特殊情況者須向隊長報備專案處理。
獎勵與表揚:
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由需求單位主管考核之,其辦法如下:
一、 資深獎:服務滿5 年、10年、15 年以上,累計時數達以下標準者:5年; 500小時以上、10 年;1000 小時以上、15年;1500 小時以上。
二、 特殊奉獻獎:對校方有特殊奉獻或具體特殊事蹟,經校方認定者。
三、 凡具藝術戲劇、音樂...等有關學系背景者,且表現良好,日後若謀職需要,校方可發給工作證明。
四、 參與服務工作符合表揚事蹟者,公開表揚,並函請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予以獎勵。
五、 參與校方服務工作確具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得由校方推荐參加教育部、衛福部及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等單位所舉辦之各項表揚活動。
考核:
一、 志工之服務態度、服務績效、服務參與及學習等均列入考核範圍。
二、 遇重大突發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除名:
一、 因故,不克兼顧校方工作者。
二、 連續3個月無故未值勤亦未請假者。
三、 連續5次教育訓練上課無故缺席者。(專案處理者不適用本條文專案處理者不適用本條文)
四、 嚴重違反服務值勤注意事項者。
五、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破壞名譽不適任者。
六、 凡符合上列之一者,得通知其辦理離職,並應交回志工識別證及背心,由秘書組除名。
第七章 志願工作者福利志願工作者福利
一、本校志工福利項目:
(一)志工服務原則以3小時計一個服務時段,每時段服務費100元。
(二)辦理團保意外險及醫療險。
(三)每年辦理至少一次參訪活動。
(四)汽機車免費進入校區。
二、志工借閱圖書,總數以8冊為限,圖書借閱21天,視聽資料借閱7天
三、志工觀賞本校演出及教育推廣課程五折優待,親友八折優待。
四、志工於餐廳用餐,優待為每次2格餐券。
第 八 章 本組織章程經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