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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本校 115 年 3 月 11 日 第 386 次行政會議審查修正 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一、 本組織章程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 為推展本校各項教學行政支援工作,結合社會人士、在學青年參與教育文化服務工作,成立志工服務隊。

三、 本服務隊定名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志願工作服務隊」 以下簡稱志工隊 。


第 二 章 招募

一、 資格:凡年滿 20 歲以上,持有 12 小時志工基礎訓練證明,無不良嗜好,身心健康具奉獻及服務熱忱,並願遵守校方服務規則要求者。

二、 報名:填具志工申請報名表格,採親自報名、郵寄或上網等方式辦理。

三、 招募時間:不定期辦理。

四、 徵選:經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應參與面談,始成為正式志工,由校方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工識別證。


第 三 章 權利與義務

一、 志工之權利:

(一) 有關一般性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參與校方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三) 志工表現優異者校方得予以表揚。

二、 志工之義務:

(一) 遵守校方及志工隊組織章程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執行志工隊分配之各項服務工作,執行志工隊分配之各項服務工作,每年至少須服務48小時。

(三) 參與推展校方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四) 出席校方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及各項教育訓練。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責組織及職責

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志工隊設置下列人員:隊長乙名、副隊長乙名和秘書組。服務事項分工如下:

一、 隊長:

(一)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二) 綜理各項隊務事宜及遴聘幹部以利組織運作。

(三) 承辦校方所交付之任務,並負責與校方聯繫。

(四) 主持召開會議、協助志工招募訓練及考核相關事宜。

(五) 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前往祝賀或慰問。

二、副隊長:

(一) 協助隊長處理各項業務之事宜。

(二) 兼理木柵校區志工事務

三、秘書組:

(一) 志工招募及教育訓練。

(二) 志工基本資料之收集與建檔( 含志工識別證及服務手冊製發)。

(三) 班務調配(含場地、請假、調班、代班等)。

(四) 每月編排班表並紀錄服務出勤率,以考核服務品質,並辦理年度志願服務獎勵案之申報。

(五) 負責統計、印製服務時數及填報每月服務費。

(六) 負責公積金及志工背心之管理。

(七) 文具器材之申補及單位財產管理。

(八) 籌備有關聯誼性之活動(含參訪、才藝展出)。

(九) 統籌相關活動之場地接洽、佈置、攝影與建檔。

(十) 負責文書檔案資料之編製、收發與管理(含信件寄發含信件寄發)。

(十一) 志工網頁編輯與管理。

(十二) 志工大會、幹部會議作成記錄(各建議事項須經校方核定後實施)。

(十三) 臨時交辦事項。

 

隊長及幹部遴選條件與方式:

一、隊長及副隊長:

(一) 隊長:凡於本隊內湖校區擔任志工,並經內湖校區志工1/3連署,得為隊長候選人,由內湖校區志工投票選出,以最高票者為隊長,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若無人連署時得由校長或督導單位主管遴派。

(二) 副隊長:凡於本隊木柵校區擔任志工,並經木柵校區志工1/3連署,得為副隊長候選人,由木柵校區志工投票選出,以最高票者為副隊長,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若無人連署時得由校長或督導單位主管遴派。

二、秘書組幹部:由隊長徵詢遴選之。

 

第 五 章 會議

一、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

二、依任務需要幹部會議必要得由隊長召開會議。

三、會議建議事項須經校方核定後實施。

 

第 六 章 請假、獎勵與表揚、考核、除名

請假

一、未能出席應參加之服務及活動,須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二、請假:

(一) 若請假 3 個月以內請向隊長報備。

(二) 特殊情況者須向隊長報備專案處理。

獎勵與表揚:

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由需求單位主管考核之,其辦法如下:

一、 資深獎:服務滿10年、15年以上。

二、 特殊奉獻獎:對校方有特殊奉獻或具體特殊事蹟,經校方認定者。

三、參與服務工作符合表揚事蹟者,公開表揚,並函請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予以獎勵。

四、 參與校方服務工作確具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得由校方推荐參加教育部、衛福部及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等單位所舉辦之各項表揚活動。

考核:

一、 志工之服務態度、服務績效、服務參與及學習等均列入考核範圍。

二、 遇重大突發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除名:

一、 因故,不克兼顧校方工作者。

二、 連續3個月無故未值勤亦未請假者。

三、 連續5次教育訓練上課無故缺席者。(專案處理者不適用本條文)

四、 嚴重違反服務值勤注意事項者。

五、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破壞名譽不適任者。

六、 凡符合上列之一者,得通知其辦理離職,並應交回志工識別證及背心,由秘書組除名。

 

第七章 志願工作者福利

一、本校志工福利項目:

(一) 志工服務原則以3小時計一個服務時段,每時段服務費150元。

(二) 辦理團保意外險及醫療險。

(三) 每年辦理至少一次參訪活動。

(四) 汽機車免費進入校區。

二、志工借閱圖書,總數以10冊為限,圖書借閱21天,視聽資料借閱7天。

 

第 八 章 本組織章程經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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