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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政策聲明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隱

 

一、目的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作業

程序,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並展現對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之決心,特此訂定個

人資料與隱私保護管理最高指導方針,以建立安全、可信賴之資訊服務,並確保本校

執行業務工作皆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維持業務持續運作,降低個人資料遭受不當揭

露之風險,進而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確保本校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維護

本校聲譽與提供永續服務。

 

二、目標

(一)本校在執行外部業務與內部行政作業時,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

    活動,應符合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使危及資料保護相關事故發生機率降

    至最低。

(二)建立本校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標準作業程序,避免人為作業疏失及意外,並

    加強本校同仁對於個人資料保護之安全意識。

(三)保護本校所管理之個人資料,防範人為意圖不當或不法使用,降低駭客、病毒

    等入侵 及破壞之風險。

 

三、適用範圍

    本聲明適用範圍為本校所有相關同仁、約聘雇人員、委外人員、供應者等執行

業務專案、學術研究計畫與內部行政作業所涉及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

活動。

 

四、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

(一)本校為執行各項業務專案、學術研究計畫與內部行政作業等需要所蒐集之個人

    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分享個人資料外,所有個人資料之蒐集

    作業與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適當、相關、不過度且公平與合法地

    從事個人資料之處理。

(二)本校僅於下列情形之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且資料無從識

        別當事人。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五、個人資料之保護

(一)本校已成立個人資料保護組織,明確定義相關人員之責任與義務,建立與實施

    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二)本校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範要求,定期進行個人資料之風險評

    估,並採 取適當安全措施,以善盡個人資料良善保護之責。

(三)本校因業務所擁有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或有下列情形

    除外: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警政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四)本校於賦予個人資料存取權限時,僅開放業務需求之最小權限,並實施權責區

    隔與獨立性審查。

(五)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限屆滿時,本校將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

    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相關個人資料。但因執行法定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校每年定期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宣導教育訓練,以提升同仁個人資料保護安全

    意識。

(七)若有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規範之個資事故,本校將立即進行緊急通

    報應變作業,並依相關法規與本校人事規定辦理懲處。

 

六、當事人權利

    本校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範要求,提供當事人針對其個人資料行使以

下權利:

    (1) 請求查詢或閱覽。

    (2) 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5) 請求刪除。

    但本校因執行法定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校得拒絕之。此外,若執行上述權

利時,將可能導致影響當事人相關權益。

 

七、個人資料保護聯繫管道

    本校由秘書室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受理個人資料抱怨、申訴與外洩事

件,以及負責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可透過以下管道進行聯絡。

個人資料保護連絡電話:(02)27962666#1113

個人資料保護申訴信箱: pims@tcpa.edu.tw

 

八、參考依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