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政策聲明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隱私權政策聲明
一、目的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作業
程序,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並展現對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之決心,特此訂定個
人資料與隱私保護管理最高指導方針,以建立安全、可信賴之資訊服務,並確保本校
執行業務工作皆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維持業務持續運作,降低個人資料遭受不當揭
露之風險,進而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確保本校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維護
本校聲譽與提供永續服務。
二、目標
(一)本校在執行外部業務與內部行政作業時,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
活動,應符合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使危及資料保護相關事故發生機率降
至最低。
(二)建立本校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標準作業程序,避免人為作業疏失及意外,並
加強本校同仁對於個人資料保護之安全意識。
(三)保護本校所管理之個人資料,防範人為意圖不當或不法使用,降低駭客、病毒
等入侵 及破壞之風險。
三、適用範圍
本聲明適用範圍為本校所有相關同仁、約聘雇人員、委外人員、供應者等執行
業務專案、學術研究計畫與內部行政作業所涉及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
活動。
四、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
(一)本校為執行各項業務專案、學術研究計畫與內部行政作業等需要所蒐集之個人
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分享個人資料外,所有個人資料之蒐集
作業與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適當、相關、不過度且公平與合法地
從事個人資料之處理。
(二)本校僅於下列情形之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且資料無從識
別當事人。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五、個人資料之保護
(一)本校已成立個人資料保護組織,明確定義相關人員之責任與義務,建立與實施
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二)本校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範要求,定期進行個人資料之風險評
估,並採 取適當安全措施,以善盡個人資料良善保護之責。
(三)本校因業務所擁有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或有下列情形
除外: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警政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四)本校於賦予個人資料存取權限時,僅開放業務需求之最小權限,並實施權責區
隔與獨立性審查。
(五)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限屆滿時,本校將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
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相關個人資料。但因執行法定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校每年定期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宣導教育訓練,以提升同仁個人資料保護安全
意識。
(七)若有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規範之個資事故,本校將立即進行緊急通
報應變作業,並依相關法規與本校人事規定辦理懲處。
六、當事人權利
本校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範要求,提供當事人針對其個人資料行使以
下權利:
(1) 請求查詢或閱覽。
(2) 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5) 請求刪除。
但本校因執行法定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校得拒絕之。此外,若執行上述權
利時,將可能導致影響當事人相關權益。
七、個人資料保護聯繫管道
本校由秘書室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受理個人資料抱怨、申訴與外洩事
件,以及負責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可透過以下管道進行聯絡。
個人資料保護連絡電話:(02)27962666#1113
個人資料保護申訴信箱: pims@tcpa.edu.tw
八、參考依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