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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圖資中心所屬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

                                民國115年4月29日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圖書資訊中心所屬圖書館(本館)為便利讀者借閱館藏資料,促進圖書資料流通及有效管理,特訂定本規則。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團員、學生及志願服務人員,在本館開放時間內,均可憑本校核發之證件,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圖書資料借閱手續,並應自行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三、學生畢業或轉學、退學,應先歸還所有借閱圖書資料,方得辦理離校手續;教職員工、團員離職比照辦理。

四、本校兼任教師、樂齡大學學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人員(外包人員)及校友辦理借閱方式如下:

(一) 兼任教師:應持職員證及身分證申辦借閱證。

(二) 樂齡大學學員及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人員(外包人員):應持身分證申辦借閱證。

(三) 校友:應委託第二點規定之本校人員,檢附委託書(如附件)及校友證明文件,由受委託人辦理借閱。

五、圖書資料借閱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一) 教職員工及團員:總數以三十冊為限,圖書借期三十天,視聽資料借期十四天。

(二) 兼任教師:總數以十五冊為限,圖書借期二十一天,視聽資料借期七天。

(三) 學生及志願服務人員:總數以十冊為限,圖書借期二十一天,視聽資料借期七天。

(四) 其他人士:總數以十冊為限,圖書借期二十一天,視聽資料借期七天。

(五) 各單位團體借閱證另依團體借閱證使用須知之規定辦理借閱相關事項。

(六) 借閱資料期滿,得續借一次,若所借資料已被他人預約時,不得續借。

(七) 寒暑假借書期限本館得另定之。

六、下列圖書資料限於館內閱覽:

(一) 參考工具書(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等)、善本書、珍版書、特藏圖書資料。

(二) 教師指定之參考資料。

(三) 報紙及當期期刊。

(四) 出版已逾二十年之專業圖書視聽資料。

七、辦理借閱手續時,不得冒用他人證件,違者除索還借閱圖書資料外,停止借閱權利二個月。

八、借閱之圖書資料應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到期日以電腦紀錄為準,逢假日或閉館日以下一開館日為到期日。閉館時段擲入還書箱之圖書資料,圖書館於開館日辦理歸還,歸還日以前一開館日認定之。

九、借閱圖書到期,若無他人預約時,可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

十、欲借閱之圖書資料,如已被借出,可辦理預約,預約資料回館經公告七日,如預約人仍未前來辦理借閱手續時,則視同棄權。

十一、本館因業務需求,得敘明理由通知讀者提前歸還借閱資料。

十二、未經辦理借閱手續,而攜帶本館資料離館者,除追回資料外,並按校規處置。

十三、借閱之圖書資料逾期歸還或遺失損毀,其罰款與賠償規則另定之。

十四、本規則經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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