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出版品管理辦法
95 年 12 月 27 日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 年 12 月 18 日第 31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09 月 15 日第 33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供本校師生完善之教學服務及供應市場之實際需要,並保障本校出版品之出 版權益,特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出版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出版品係指以本校之經費,或以本校之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 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籍資料。 第三條 前項出版品之統一編號、國際書碼、國際標準期刊號、預行編目資料之申請、電 子檔繳交、贈送、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由出版組統籌辦理。
第四條 本校出版品於印製前均應定價,定價得依據印製成本、版稅、管理銷售費用、委 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等條件訂定之。
第五條 書籍出版品之版稅其規定如下:
一、 初版:
(一) 版稅為本出版品定價之 12%,本校應於本著作初次印製完畢後,依實 際銷售數量×定價×12%之版稅,以一年結算一次版稅支付著作人。
(二) 出版品為多人共同完成時,其版稅計算如無特別約定,以著作人數平 均計算其應得之版稅。
(三) 著作人與本校另有特別約定版稅事宜者,須經本校出版委員會會議決 議通過。
二、 再版或再刷:以實際銷售量×定價×12%支付版稅,以一年結算一次版稅支付 著作人。
第六條 著作財產權:
一、 本校與著作人應簽訂教材編著出版合約書,約定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授與 本校使用及銷售,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原則;本校應以誠信原則負責著作之 印行及銷售。再版時亦須簽定出版合約書。
二、 雙方非經對方書面許可,不得將合約之權利讓與他人,但法定繼承人不在 此限。
第七條 本校出版品之寄存銷售:
一、 寄存:依據「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辦理。
二、 銷售:
(一)本校出版品依文化部「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提供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批售折扣及結帳方式悉依該要點之規定。
(二)持有出版、圖書銷售相關項目之事業登記證者,以定價八折 計算,但每次購買出版品達五十冊以上者,以定價六五折計 算。
(三)政府機關及學校:如以單位名義直接向本校訂購,不論數量一律以定 價八折計算。
(四)本校教職員工生:凡本校專兼任教師、職員工及學生購買以定價八折 計算,但不得轉售。
(五)一般讀者:一律以定價計算,但一次購書 10 冊以上,以定價九折計算。
(六)著作人:購買本人著作以定價六五折計算。
三、 購買本校出版品運費及匯款手續費均由買方自行負擔,凡以本項方式購買, 須先繳足貨款(現金、匯票或逕自匯入本校銀行帳戶) ,所訂出版品除瑕 疵外不予退換。
第八條 本校出版品初版或修訂再版之分發:
一、 分送單位如下:
(一)校長室、秘書室、研究發展處、通識教育中心及各系:一套。
(二)圖書館:二套。
(三)前項所述各單位之贈書均應列入移交。
二、其它因業務需要及校內公務使用,必要時得由相關單位領用,但須經圖書資訊 中心中心主任同意。
三、贈與撰寫者之出版品依著作合約規定辦理。
四、本校出版品不主動贈與,有特殊需要者可以機關名義正式來函索贈,本校視實 際狀況並經圖書資訊中心中心主任同意後辦理。
第九條 本校對於代售本校出版品之書局或單位具有審查及評鑑之權利,凡有下列情況 者,得中止或凍結該單位代售之權利。
一、拖欠帳款,並經正式信函催收後一個月,仍未結清者。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造成市場物流之困擾。
三、侵犯本校著作權者。
四、其他不利雙方交易及影響本校師生權益之行為。
有前述二、三款之行為者本校並有訴諸法律行為之權利。
第十條 本校出版品必要時得淘汰舊版及不適用之出版品,其條件如下:
一、重製者(教科書即 ISBN 重新申請)。
二、經查證已確定不再開課者。
三、內容已不合時宜者(法令修改、軟體更新等)。
四、人為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損害及瑕疵品。
五、五年內均未販售或領用。 淘汰方式可為贈送、報廢銷毀或低價銷售。
第十一條 以學校經費出版之相關教材,不得作為教師資格審定送審之專門著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術出版委員會討論通過,提行政會議核定後實施,修訂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