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圖書資訊中心所屬圖書館罰款與賠償規則
民國115年4月29日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會議通過
一、本規則依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圖書資訊中心所屬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第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借閱之圖書資料逾期歸還,依下列方式計罰:
(一) 高職部以下學生處以停權,每冊(件)每逾一日停止借閱一日,上限六十日。
(二) 其餘讀者處以停權並課滯還金,滯還金寬限期十日,寬限期內歸還不課滯還金,逾寬限期歸還,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滯還金,每冊(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二元,採累計制,每冊(件)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三、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損毀,應於到期日前賠償原圖書資料,若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逾期辦理賠償應依逾期歸還規定計罰。
四、無法取得原圖書資料者,以書價之二倍計價賠償。
五、讀者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未還、逾期計罰未完結、遺失或損毀未賠償前,停止其借閱、續借、預約等權利。
六、本規則經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